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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一章 征兵制和慕兵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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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、征兵制征兵制,为在于一定条件下的国民,就必须有其从事军职的义务。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,规定16岁——60岁的男子无论贵贱,都必须服兵役两年,守卫京师一年称“正卒”,守卫边防一年称“戍卒”,西汉初年,规定年满20岁的男子都要在官府登记,从23岁起服兵役两年,一年在本郡服役,学习骑射,称“正卒”。一年守卫京师或者戍边,称“卫士”“戍卒”二、募兵制以苛刻的筛选标准招募士兵,一旦入伍就发给他们工资,录取之后按各人特长进行编队,职责与武器各有序列。吴起采取由单兵到多兵、分队到合成的循序渐进的训练方法,使武卒完全脱离生产,专心操演,成为职业军人,而不是临时征发打完仗就回家。这些人放下手中的农活出来扛戟,相当于找到一份长期工作,不但拿薪水,还“一人入伍,全家光荣”:全家免去徭役赋税,还赐给土地房屋。三、志愿兵制志愿兵是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,是指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,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,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且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职业军人。也称之为合同兵或士官。四、世兵制世兵制,就是将士兵全家从普通百姓中抽离出来,使其脱离民籍,集中居住,变为军籍,除了士兵本人终身为兵外,其家口世代亦需为兵,士死,其寡妻遗女也要配士家。由是世兵制使服兵役成为一部分人的特定义务,这部分人称作士,其家成为士家或军户。1、形成建安后期,社会渐趋安定,过剩人口减少,大量招募、招降已不可能,征兵制不能普遍恢复,并且现有现有士兵如果复员,会制造出一批新的无土地农民,进而会影响社会稳定。在征兵、募兵都行不通的形势下,一种新的兵役制度——世兵制应运而生,不约而同地在魏、蜀、吴得到推行。世兵制采取当兵世袭形式。这种形式萌芽于西汉。西汉时,汉武帝取从军死难者子孙养在羽林,教五兵,号称”羽林孤儿“;虎贲诸郎,羽林左右骑,也都是父死子继,固定为汉制。羽林孤儿等虽然世袭,但属于募兵,从法律上说,可以世袭当兵,也可以不世袭当兵,也没有在民籍之外另立户籍。这一汉制,没有发展为世兵制,只是它世袭当兵的形式,被世兵制继承下来。世兵制的诞生,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。演变的第一步,是从两汉的征兵制,过渡到汉末的多种集兵方式。这种募征来的兵,服现役期限不再是征兵制规定的两年,而变为长期的以致终身的;当兵从尽义务,变成谋生的职业;服兵役由人人有义务,变为一部分人的职业。建安后期,是演变的第二部。这时,兵士家属集中到一起居住,既留作人质以防士兵叛变,又便于管理;兵与民的户籍也由此分开,出现了兵户;当兵由及身而止,逐渐变为世袭。兵户和世袭兵大量出现,成为时代的潮流,新的世兵制也就形成了。三国鼎立期间,世兵制发展成为魏、吴的主要兵役制度。晋灭吴后,扬威将军朱照日上报”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三万二千“。兵户数目可观有力地证实世兵制成为吴国的主要兵役制度。蜀国只有部曲和少数民族兵中实行世兵制。刘备入蜀的部队多是北方兵,入蜀后同其家庭一起转为世兵较为自然。少数民族兵士多是为诸葛亮南征中收降的,也转为世兵。在东吴,同世兵制配套,还实行世袭领兵制。规定将领享有领兵权,并且代代相传,将领死后,子弟接替统领父兄故兵。由长子、长孙世袭;无子,由弟继承;子弟幼弱,或有罪,经吴主指定,由别人暂为代领,一旦子弟长大或有罪赦免,经吴主批准,即归还故兵。世袭领兵制使兵将结合空前紧密,并促进部队战队力的提高。2、主要内容(1)兵士终身当兵,父死子继,兄终弟及,世世代代为国家尽当兵义务。国家主要兵源,是兵士子弟。兵士不得解除世代当兵的义务,除非在作战中有突出表现,经过特殊手续批准,作为奖赏方可。一般兵士解除当兵义务,基本不可能。(2)兵与民分离。兵士之家即士家,另立专项管理的户籍,称为士籍。入士籍,不允许改为民籍。(3)兵士的家属,集中居住,集中管理,实际上是作为人质。(4)为了保证兵士人口的再生产,士家在内部婚配,不与平民通婚。与世兵制配套的还有番休制,又称分休制。在曹魏,世兵制最为典型,并同质任制、错役制相结合。五、府兵制府兵制是中国古代兵制之一,该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是兵农合一。府兵平时为耕种土地的农民,农隙训练,战时从军打仗。府兵参战武器和马匹自备,有负责府兵选拔训练的折冲府。起源府兵制原起于北魏时期鲜卑人当兵、汉人务农的政策。府兵全家可以免除赋役,当兵成为鲜卑人的专利,这政策明显地带有民族隔离的色彩。到了北周后期,迫于形势,汉人也被募充作府兵。杨坚为北周大丞相时,就下令西魏受赐鲜卑姓的汉人可恢复汉姓,开始破除了鲜卑人当兵、汉人务农的规定。隋开皇十年(590年),文帝又下令府兵全家一律归入州县户籍,受田耕作,变军籍为民籍,兵士本人则由军府统领。这一措施不但使农业户口大增,促进了农业的发展,而且更适应了民族融合和时代趋势,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。镇兵制度破坏,便改置州县。州县理民,在战乱时期军事调度诸多不便,于是府兵制度发生。最初太祖平中山,多设军府,性质如何,已不可考。专从府统于军的制度立论,当日的府应即后日府兵的起源,此点只能志疑,仍待例证。至于西魏府兵制度,正是救镇制度之穷。《后魏书》云:(《玉海》引)“籍民之有才力者为府兵。(大统十六年)”《邺侯家传》云:(《玉海》引)“初置府兵皆于六户中等以上,家有三丁者,选材力一人,免其身租庸调,郡守农隙教试阅。兵仗衣驮牛驴及糗粮旨蓄,六家共蓄,抚养训导,有如子弟。”军府所在有地团,兵士不能随便迁徙出界;平时务农,农闲练武,有事出征,其主要任务是番上宿卫和征防。番上宿卫,即轮流到京师宿卫,按照距离长安的远近分别给番。法令规定:百里外五番(即各府内兵士以五人为一组,此五人轮流上长安宿卫,以下类推,但七番、九番分组不尽,当有剩员),五百里外七番,一千里外八番,每番一个月;二千里外九番,每番两个月。内府卫士(三卫)除两京及其附近诸州必须番上宿卫以外,余州都纳资代役。府兵到长安宿卫,由十二卫将军分领。出兵征防则由朝廷命将统率,调遣时必须持兵部所下鱼符,经州刺史和折冲府将领勘合后,才得发兵。战争结束则兵散于府,将归于朝。这样,将帅就不能拥兵自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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